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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、法定依据 1、国务院令第248号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九条: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、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,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,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” 2、建设部第77号令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。一级资质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,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……” 二、申请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,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,还应当符合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77号令)所规定的各资质等级的各项条件。 三、申报材料 1、新设立企业需提交的材料: 1)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; 2)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 3)、企业章程; 4)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; 5)、验资证明(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); 6)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、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; 7)、经营场所证明书。 8)、取得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; 2、资质升级需提交的材料: 1)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; 2)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(正、副本); 3)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、审计报告; 4)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、技术、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; 5)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工程质量、业绩证明材料; 6)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执行情况报告; 7)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材料。 四、办理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资质或资质升级,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、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,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,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由建设厅核准后颁发《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》;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建设部。 五、办理时限: 法定时限: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:20个工作 信息条形码:10102779186876107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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